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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08

泰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的秩序,制止和惩戒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不正当执业行为,保障本行业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倡导“诚信服务、敬业奉献、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特制定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50号部令)、《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50号部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公约是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行为准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愿签署并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签约企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服务、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政策,严格执行计价规范, 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共同维护行业自律公约。

第五条 坚持客观、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不得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第六条 自觉遵守咨询成果质量控制规定,坚持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核制,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误差率控制在±3%范围内。

第七条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在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故意拖延编制、审核时间,提供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参考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执行,低于苏价服[2014]383号收费标准的45%视为低于成本价承接业务,认定为恶意低价竞争。鼓励企业优质优价,价格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签约企业不得低质低价,不当竞争,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严禁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不正当的费用。

第九条 签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聘用职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维护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履行自律公约,自觉接受自律委员会工作检查,不得阻挠、拒绝自律委员会及工作人员进行正常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要求协会对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可列席自律委员会对违约或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相关的不正当行为调查处理的专题会议;

(二)对违约或不正当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投诉中涉及本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合理的辩护;

二、义务

(一)自觉履行本公约的条款;

(二)抵制、举报、投诉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违规行为,举报和投诉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三)参与或配合协助自律委员会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凡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须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20000元,履约保证金由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协会代为收管。如遇签约单位因合并、撤销或退出的,经查无违约行为的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凡发生违反本公约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的轻重,经自律委员会查实后报秘书处批准,分别给予以下惩戒:行业内部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取消公约成员资格并公告(通报、抄送建设单位、造价信息网站、工程造价信息刊物等)、记录不良行为(与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咨询企业评优活动挂钩)。

当签约企业因违约受到惩戒,视情节轻重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至10000元,履约保证金实行累加扣除,违约企业应按上述金额及时足额补足。扣除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行业发展基金和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行业惩戒无效的或已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提请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直至清出本市市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签约企业应团结一致,对未签约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控诉。被举报的未签约企业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直接提请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参与《泰州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由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协会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协会负责本公约的实施、解释和修订,受理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和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与认定处理。


                                                                                                                             二O二一年七月八日